暂住证过期半年,还可以续期吗?

2025-03-26 13: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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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续。可以重新办理。暂住证的办理手续是比较简单的。
  一、办理条件: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二、提交的材料:
  1、办理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理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理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理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回答2:

已经过期的居(暂)住证,不能续签,只能补办签注手续,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

  1.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4.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6.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