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的特点有:
1.终身制
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而且要启动弹劾程序是相当困难。终身制正门左侧的雕塑“正义之沉思”女神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来自行政机构的压力(不会出现诸如法官的判决不服从政府意愿时,会受到政府降职或免职的处分等),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当政府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时,法官也不用违背法律与良心作出有利与政府的裁决。
2.任命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是由人民选出的,而是由总统提名并获得参议院同意后,总统方可任命。司法的权力不能简单地以人头数来赋予(民选),法官不是投票选出,而是通过特殊的优选程序来选出的,因为特殊资格在成员中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虑的应该是选择那种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挑选方式。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及参议院同意,总统任命的,但一旦这些被提名人当上终身制的法官,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
法官是中立的,既不偏颇政府,也不能偏颇人民。因此一个真正中立的法官除了独立于政府之外,还应独立于舆论及民意,只忠实与法律(有一法官为了防止其对某件案件的裁决受舆论先入为主的影响而终身不看报纸)。
这是一个职业分工的问题,虽然美国是传统的民主政府,但法国人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及国民主的缺陷(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但相对于一般不懂法律的民众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实际上这是一个职业分工问题,就像法官不能够去当足球裁判一样,因为足球的规则法官不懂,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象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全国的多数,尽管其激情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旨。法官通过对裁决法律不符合宪法(司法审查权)来达到防止民主暴政的目的。
3.高薪制
即薪水不能被裁减,这可以杜绝政府(通过国会)做一些小动作(如通过削减薪酬,使法官识趣,使判决符合政府意愿)来间接控制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