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如果单位想辞退你,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然后给你对应工作年限的月数补偿金(比如在这个单位工作3年,给你3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就可以了。
至于旷工多少天开除,要看公司定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定的旷工开除天数。
辞退你没有书面证明,那你可以找到别的资料来证明么?如果没有,你就上他们的当了。因为口头辞退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对你不利。他们制造假象,使你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上形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那时你就无法可说了。你不去公司上班,已经构成了违反劳动纪律了。这正是他们想要的把柄。
签了合同就要按合同办。
这个不给钱的 估计肯定这方面很随和了。
管他几天呢?都不干了 还打算回去吗?。。。。
但是如果以后还想有回去的机会的话,就最好申请打招呼 不能这么草草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