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询问证人是否有时限,认识不统一。有的认为,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那么,询问证人更应该按这一规定办。有的则认为,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所以,询问证人持续的时间就不应受“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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