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案的案情可知,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但后甲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丙方可以推断甲丙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产权人及所有权人已由甲方转为丙,并将甲方与乙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变为丙方与乙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发生乙方不交租金的情况,若租赁物为房屋,需先判断乙方是否知道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法律事实,因为乙方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需以此作出判断乙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出现以上情形,根据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故甲方与丙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丙方为房屋所有权人具有要求乙方交租金的权利,若乙方迟迟不交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乙方。
也就是说你已经把那个房产变卖了呗。如果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当然后期乙方不交房租,是丙去告他的,与甲方是没有关系的。但是甲方如果在租赁合同期间把房产变卖,应该在变卖钱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出同样价格有权买下你的房产,如果你事前没和乙方说,乙方能要求你赔偿的,望采纳,谢谢
如果丙和乙没有签订合同,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