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目前只在一种情况下,中国的自然人可以合法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即,只有在外国投资者股权式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对这一问题法律沿革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现行有效)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现行有效)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上述法律明确将中国自然人排除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地位之外,已经与目前中国的经济环境严重脱节,但是要从立法上对这种规定进行修正,因为涉及到宪法修正,因此目前来看尚有相当难度。不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让中国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提供了一个合法渠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现行有效)第五条规定:“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已无效)第十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而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现行有效)看,原《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第十条的规定已被删除,这表明,新的并购规定对于目标企业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不再予以限制。 唐明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上海知识产权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