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24-11-02 11: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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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扩展资料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回答2:

1、业务招待费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会计上,对于招待费用支出全部如实入账。平时的餐饮票,用于招待的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用于员工个人午餐的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2)税法上,业务招待费支出有税前扣除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比如,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为了考核每个部门实际发生的招待费,会按照部门记账,比如行政部门、管理部门发生的招待费用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业务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销售费用;

但不管计入哪个科目,二级科目一定要设置成招待费,因为税法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有特殊规定,不管是哪一个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年度汇算清缴都要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理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回答3:

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有两种情况:
(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回答4:

【问】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影响会计利润。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 【答】(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