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选C。
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题中说“甲村认为乙村侵犯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从“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来看,应当认为林地所有权为甲村所有,但是省林业局的裁决已经改变了林地的所有权,将其判定期乙村所有,省林业局的裁决自然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符合法条的相关条件,自然要先复议再诉讼。
关于疑惑:
1、土地的状态确定,不代表不能没有争议。简单的例子,现实中的房产争议那么多,房产证上写着谁的名字,并不代表房子实际是谁的,当然可以引起争议、诉讼。
2、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必须是行政确认呀,法条中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作广义理解,无论什么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行为作出后将该自然资源权利的归属确定下来,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不服的就必须先经复议后才能起诉。题中的行政裁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要性,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确认。
我也赞同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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