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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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一、承租人解除权,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权属有争议或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承租人可以单方法定解除。4.在一房出租中,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法定解除权
1. 承租人野蛮使用,出租人可解除并索赔。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承租人野蛮装修,房东收房并索赔。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牙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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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两年前把自有的办公房屋出租给另一公司使用,租期为5年。今年,该地段租价上升,一些中介公司不断打电话给我,报价比以前出租的租金要高得多,我想和原承租公司解除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却遭到原承租公司的反对,认为解除合同应在承租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违约处罚,但如果承租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我就不能强行要求解除合同。我该怎么办?读者刘先生 答: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陈敏律师认为,《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单方解除,要视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一方在合同期满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或提前几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这样的《租赁合同》可以单方解除。但如果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则不能单方解除。 陈敏律师认为,实际上,前者约定的是解除的条件,而后者约定的是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并非违约权利,它是对违约者的制裁,违约方不能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违约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守约方基本的合同权利。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租赁合同》而言,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提前解除的条件,业主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只有一种情况会得到支持(仍应承担违约责任),那就是将房屋收回自住。但本案例中所述的房屋并非住宅而是办公用房,不存在收回自住的问题,因此也不能以这个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袁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