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已解除劳动合同,再做伤残鉴定,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2024-11-22 09: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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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2: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慢性疾病那就不存在工伤,要求不了单位支付你工伤补助,除非你去作鉴定是职业病,是因为工作引起的,你才能要求赔偿。

确实你的程序走错了,工伤伤残鉴定是要单位开证明的,不然你是做不了工伤伤残鉴定的。

单位补不补就看你跟单位的关系了。

回答3:

伤残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了凭证再去理论,如果伤残鉴定结果出来构成伤残,单位如果还不给你赔偿,可以起诉或仲裁。

回答4:

是工伤的话,直接去找你的亲戚拿了医院病历等材料去做工伤认定吧。需要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 医院证明 病历 受伤情况 工友证明等
慢性疾病的话,是不是工作引起的?如是工作引起的,可能是职业病,者也应当鉴定

回答5:

在这里 国家法律似乎存在着误区 职业病需要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金 却仍然要所在单位出具鉴定证明 这就将劳动者至于了完全被动的地位 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