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和历史有关的名词解释及问题

2024-11-15 14: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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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都是好大的题目

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的产生
宗法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父家长制家庭公社成员之间的牢固的亲族血缘关系,是这种血缘联系与社会政治等级关系密切交融、渗透、固结的产物。
我们的祖先选择了东亚大陆辽阔而肥沃的原野,很早就从事定居农业,华夏民族是以农业社会形态经历着氏族制度解体过程的,所以,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主要由血缘家族组合而成的农村乡社,世世代代得以保存。这种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的不完全、不充分,正是宗法制度在中国千年不衰的历史渊源。
华夏民族跨入文明社会,大约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朝开始,阶级对立开始产生,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氏族部落酋长与氏族部落成员的矛盾,即部落酋长的职能向王权转化而引起其成员的反抗,以及夏王借军事力量实行对其他各部族的征服和压迫。但此时,无论是夏人内部还是被征服的部族内部,原始氏族血缘关系均基本未遭破坏地保存下来。
公元前十六世纪,商人在氏族公社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取代夏,社会结构仍是以商王为最高家族长的血缘家族系统。
至西周,宗法制度才得以确立,并形成庞大、复杂但却井然有序的血缘——政治社会构造体系。

宗法制度的主要标志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政治社会构造体系。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君王自命“天子”,即天帝长子,“奉天承运”,治理普天之下的土地和臣民。
在政治关系上是天下的共主,在宗法关系上又是天下的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地位。其余王子则封为诸侯,他们对于位居王位的嫡长子为小宗,但各自在其封侯国内又为大宗,其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余子则封为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关系依上例。从而构成了庞大、复杂的宗法体系。其主要标志为:

1、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如果不规定嫡长子继承王位的特权,不严格区分嫡长子与非嫡长子(即别子),那么,大、小宗关系便无由确定,全部宗法制度更无从谈起。
2、分封制
宗法制必然导致分封制,这种由宗法制衍化而成的分封制,直接强化了王权政治。
嫡长子继承王位,实际上也就继承天下的全部土地、人民和财富。为了处理好与诸弟的关系,嫡长子又分别将若干土地连同居民分封给诸弟,并允许诸弟享有对这部分土地、居民的统治特权和宗主地位。这种在政治上“授土授民”,在宗法上“别子为祖”,两者合一,就是分封制度。
3、宗庙祭祀制度
宗法制度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地位、等级关系。为了维系宗族的团结,十分强调“尊祖敬宗”。而实现这个目的重要形式,则是隆重庄严的宗庙祭祀制度。
在西周时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权,小宗则无此权力。大宗的尊贵地位及重大责任,通过隆重庄严的宗庙祭祀制度得以体现。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对于维系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和巩固政权,发挥了显著的作用。这一传统被后世统治者承袭,历代君王都十分重视宗庙的营建,将其与社稷并重,共同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影响
具有政治权力统治和血亲道德制约双重功能的西周宗法制度,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定势。尽管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在西周未年已经开始瓦解,但宗法制的影响在中国却是十分久远的。
1、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盛行
在西周时期父系单系世系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共职务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方面,王位、君位、卿大夫爵位的继承,不能超出父系亲范围,并规定嫡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在家庭财产继承权上,允许几个儿子共同享有继承权,但不允许女性后裔和配偶继承财产。这种严格的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在西周之后仍然广泛盛行。特别是在政治权力继承方面,不仅不允许母系成员染指,也不能传位于本系女性后裔。在民间,在某种专业特种技艺的传授方面,甚至有“传男不传女”、“传媳不传女”的习俗。
2、家族制度得以维系
家族是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性组织,它是构成中国社会的基石。因同一祖先而团聚在一起的家族成员,由于其经济利益相同和文化心态的一致,所形成的社会实体,往往较为稳固,成为社会机体生生不息的细胞。这种家族制度虽几经起伏,却始终贯穿于西周以后数千年间。
3、“家国同构”的社会格局
“家国同构”是宗法社会的显著特征。“家国同构”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实质上是源于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完全、不充分而遗留下来的血亲关系对人们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家与国的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都严格的按照父家长制。

回答2:

1.宗法制:宗法制---是中国古代家庭内部区分亲疏关系的制度,源于父系氏族家长制,由周代形成一套制度,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在宗法制下,属于同一原始血缘的后代被分为大宗和小宗两支系,大宗就是始祖之下的嫡长子及嫡长子系,嫡长子又称宗子,在同一代中,其余的诸子又称庶子,在小宗中也有大宗小宗之分.
宗法制主要用于区分嫡庶、亲疏关系,目的是在家族内部确立地位、财产的继承权,大宗在家族内部因有财产的继承权,所以受到庶宗的敬奉,即所谓的“尊祖敬宗”,进入封建社会后,虽然早期宗法制已崩溃,但嫡长子继承制仍沿袭,王权的传世也因此长期进行。

2.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的特点:①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贯穿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终。②政权与神权相结合,以神权作为政权合理性的依据。③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儒家学术思想长期影响古代政治制度。④贵族特权和官僚政治伴随中国古代政治的始终。⑤在高度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行政权力包揽一切,并且实行人治。

3.中央政府组织:自秦汉初的三公九卿,到汉武帝建内朝,到光武帝虚立三公之职权归台阁,丞相之权一步步被削弱,贵于皇帝。唐立三省六部制,三省互相牵制,裁决权归于皇帝。到宋军事权归枢密院,财政权归计相,权利进一步被分散。明太祖废宰相,提升六部权利,裁决权全归皇帝。明之内阁、清之军机处,按理均为皇帝的秘书机构,是没有法定权力的。整个中央政府组织一步步走向专制。
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自秦始皇统一全国,秦汉行郡县制,以汉为例,郡守由中央任命,郡内之其他官员由太守自行任命。中央则派出巡查使予以监督,后遂建刺史之制。汉代之地方政府,权力可说为历代大一统王朝之最。至唐代,科举制度兴起,地方政府权力逐渐被压缩,二级政府逐渐变为三级政府,节度使尾大不掉,到宋代则惩唐之弊,以文人治国,各级官员均称知XX,意思即是中央政府临时派出的官员,地方政府实际上是没有官员的。而财政也悉归中央所有。元建立行省制度,意思也是行中书省于某某地,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明废行省之制,但设布政使司主管民政(分左右),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各分其权。到清则又于其上设巡抚、总督之职,变成了四级政府,地方政府的权力更小,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更为加强。
官僚来源:汉主要是察举制,至晋流变为九品中正制,唐开科举制,宋科举大兴,明清八股取士。从察举制到科举制,其目的都是打破贵胄垄断政治的情形,为政府获得新鲜血液。到宋以后,门第基本被消灭,整个社会是一个高高在上的政府和一盘散沙的小民,科举制度是联系上下的关键纽带。自平民升至高位,没有门第相倚靠,对皇帝的威胁自然小了不少。所以宋以后再也没有发生禅让等等丑剧。皇帝的专制也就日益加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