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后,企业为新建办公楼等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为房地产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即记入到所建的固定资产价值之中,但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入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建设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一次记入该项目的“开发成本--土地及拆迁补偿费”,待商品房竣工验收后转入“开发产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