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年休假,你在这家工厂工作了十三年肯定已经符合年休假的条件了。年休假规定是按你累计的工作年限,假如你没有在其他单位工作过法定年休假应该是10天
然后根据人社部第一号令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说明,折算后年休假只取整数部分余数全部舍去,如不能补给你按如下规定
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以上的法条概括下就是辞职的时候今年该休的带薪年休假你还是有的,但是要折算下。如果公司安排不出的按照标准支付 额外“200%”工资。
先问问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