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交给地税还是国税,按以下情况划分: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起,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1、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国税和地税部门的征管范围基本维持不动,但改革后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及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即存量企业由地税部门征管,增量企业由国税部门征管。
2、是对所得税收入(铁路运输、邮政、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收入除外)以2001年为基期,基数内部分由中央返还地方,超过基数部门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对完不成基数的,中央将调减基数并相应扣减地方分享收入。
二、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网站:人民政府,财政部等。
1、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也由地税局征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因此,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也由地税局征管。
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如果是主要是交增值税的,那么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如果主要是交营业税的,其所得税在地税交;银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在地税交,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 。
扩展资料
1、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3、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在以前,企业所得税是归地税的。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9、屠宰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10、农牧业税,
11、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2、耕地占用税,
13、契税,
14、筵席税,(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税。
16.地方教育附加税。
17.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但是现在国税和地税已经合并了,所以不存在交国税还是交地税的问题。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该说明第二点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2018年7月20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扩展资料:
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中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它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按照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
我国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仍属于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并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国地税合并百度百科_地方税
您好!
1、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关
2002年以前,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性质,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进行征管的,其中,地方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但2002年以后,新的规定是,所有新成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由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征管。
因此,目前的一般状况是:地方税务局仍负责2002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其他企业则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2、问题是否和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中的公司以发票报销方式发放职工工资,则少缴了“个人所得税”,这点是肯定的。
但同时也的确和“企业所得税”有关。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我国对内资企业的工资管理,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工效挂钩方式,二是计税工资方式。
(1)先说计税工资方式:根据规定,实行计税工资方式管理的企业,职工月均工资在800元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个800元的限额是国家规定的,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幅度内进行上下浮动,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定。)。那么,根据楼主问题中的表述,如果该企业实行的是“计税工资方式”,则用发票报销方式发放工资,肯定要影响“企业所得税”。
(2)再说工效挂钩方式: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方式管理的企业,则按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标准,计算应在税前计列的工资总额。虽然这种方式在税前计列的工资总额,要高于计税工资方式,但仍然是有最高标准限制的。如果本问题中企业实行的是“工效挂钩”方式,那么采用此工资发放办法,是否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呢?我认为:虽不确定,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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