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探望。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的探视权利的行使,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由此可以认识到,人民法院并未硬性规定,探视仅能在另一方的家中进行。
但是根据我所见到的一些案例,在审判实践之中,是可以将子女带离另一方住所,到公共场所娱乐,或者每个月的某个特定日期将子女带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住所,共同居住数日的。
探视权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其行使的社会价值,不但有利于体现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离婚之后,继续行使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与关爱的权利和义务,亦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弥补因离婚给子女造成的家庭破碎感。
只要行使探视权一方不存在严重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视权便是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人 任何单位无权非法予以剥夺。
你问题所描述的情形,建议可以积极友好协商解决,让对方意识到探视权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有利的,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你是指对孩子的探视权?没有,探视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