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的题目:为什么说把CIF称作“到岸价”是错误的?

越详细越好,谢谢,按简答题的要求
2024-11-20 21: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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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任务占坑

回答2:

  首先,从交货地点来看,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其他两个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解释。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交货地点不是目的港,而是装运港。它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价格术语。而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格DES价格术语的含义是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买方,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其次,因为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这说明卖方对于风险并不负责至目的港,即到岸的价格术语是DES。在此术语下,风险在货物被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时转移,此前的风险完全由卖方承担。
  另外,在CIF的条件下,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保险属代办性质,卖方只需按规定会惯例承担正常保险费用。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卖方只需投买最低的保险险别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险义务;而在真正的到岸价DES条件下,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买保险的,他要根据自己货物的情况来确定投保金额与保险险别,以及考虑是否加保各种附加险而支付保险费。
  再者,CIF术语中的F 是指运费freight,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按照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但这里所说的运费只是正常的运费,在运输中载货船舶可能遇到恶劣天气,船上的机器可能出现故障,需要避风或修理,也可能由于转船或绕汉等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运费。在 CIF条件下,不正常运费均应由买方承担。所以,没有理由称CIF为到岸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