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发明不可能申请实用新型。但是,可以这样: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产品b,在12月内,可以要求以产品b为基础的产品b及其制造方法a的发明申请的优先权,产品b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方法a不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概念是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是为了对抗在先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和在后申请日之间的抵触申请,从而不丧失新颖性,同时对这段时间内的申请造成抵触申请。在先申请的权利保护范围必须全部落入在后申请之中。不存在“以b申请实用新型的时候同时申请了优先权”的情况,优先权是针对在后申请的,如果同时提出,优先权还有什么意义?那就变成了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衔接性放弃的问题。对于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b,从a要求b的优先权的请求日起,b就被视为撤回;因为没有授权,是谈不上失效的。如果b已经被授权,a就无法要求优先权了,否则就造成重复授权。
09年10月实行的专利法修改后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说明,同一内容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在实用新型先授权后必须声明放弃该新型才能获得发明的授权,且专利申请提交的时候必须将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提交并作出同时申请的声明,否则两项均不授权。
可以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不冲突的
可以,我就这么干过。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注】"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来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第13条第1款,简称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被称为"先申请原则"。
"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属于专利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前者规定的范围大于后者。如有一个发明,甲于2月1日提起申请,乙于3月1日提起申请,根据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应该授予甲。但如果是甲分别于2月1日提起发明专利申请,3月1日提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因为申请人就甲一个,不属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不适用原专利法第9条。
原专利法中只规定了先申请原则,没有对同一人就相同的发明先后提出专利申请作出规定,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为了弥补漏洞,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一发明一专利"的规定。不过,作为下位法的实施细则作出宽于上位法的规定,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将上述原则提升到专利法中才是应有之义。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经常就同一发明同时提起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因为对实用新型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人可以较快的获得专利保护。当发明专利进入授权程序时,申请人通过放弃实用新型,可以获得保护期限更长的发明专利保护。为此,专利法对这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套餐,应当在申请是分别做出声明。否则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实用新型的时候还会公告申请以及声明对应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