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工之日”从哪天算起,需提供证据,合法的人证亦可。你工作半年了,公司想赖也赖不掉吧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所以:第一,你可以想走就走,公司合同都未签,不存在法律责任。第二,你可以跟公司要工资,不给可以去劳动局告他们。
你要自动离职问题不大的,他不敢追讨你任何东西,因为他本来就违法操作了。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你根本连合同都没签,他敢怎样你?
如果他说要告你,你就告诉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没签合同的,从用工日开始,每月工资做两倍补偿。你不告他他都偷笑了,他还敢怎么你?
合同都没签?你都试用半年了,合同起码签2年还不是3年的。。你找劳动部门直接反映~~那家公司会受到惩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