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上班一年,劳动合同已签,但没有给我交社保,现在又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补偿多少?

是公司裁员,我无犯过错误,就要求我离职
2024-11-01 03:37:09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首先不按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到不满一年时间内,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作为赔偿;
  其次,用人单位如果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需要支付劳动者工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需要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龄工资作为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