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一题,截至目前没有答友指出其题眼。此题最关键的信息是“审理程序中”。
本题下的其他回答的评论里,就有朋友在疑惑,刑诉解释似乎规定了两个产生单位诉讼代表人的办法,一个是单位自行确定,一个是检察院确定,怎么是矛盾的呢?
答案应是,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在不同的阶段负责确定其人选的主体不同,这是刑诉解释规定的内在逻辑,不清晰这一点,做此题和读刑诉解释的文本,是会犯糊涂的。
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现行刑诉解释中336和337条中,法条的表述确实不算清晰,易令人看糊涂,大部分的教材在这一块更是语焉不详,所谓的培训大神老师们通常是搬着答案找理由,所以只拿337条说事,细心的朋友就会疑惑336和337条之间似有矛盾。
不搬法条了,说下大概道理:
单位要应诉,需要给出其诉讼代表人,这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主体当然应是单位自己,单位确定一个自己的诉讼代表人的权利还是该有的。但也要本着“不是证人、不是被指控的直接责任人、如果是律师不得是同案辩护律师”的原则来确定。
而一旦起诉了,法院开始了审查,这时发现单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违反了禁止条件,那么法院是不直接要求单位去做什么的,而是要求检察院去确定——你看,单位不懂法,让他们拿个合法的诉讼代表人出来不知道要到猴年马月了,我这案子都已经受理了,有审限的,延期也最多延一个月,单位自行搞,那指望不上,你来,你检察院侦查了那么久,什么都熟,你给定一个靠谱的,我们赶紧开庭。
所以进入审理程序后,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就由检察院来负责。
此题题设明确——审理程序中,故而此题答案为C,检察院,而不再是单位自己。
以上。
不是吧?应该证人可以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啊,证人还可以代替被告认罪呢!有谁不同意见的,可以问我,我这里就有这样子的判决书。还有其他一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