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 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假如该境外企业的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对该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商标局显然是不会受理的。理由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不是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不具有商标权中的禁止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因而在我国商标法管辖的范围内不存在受商标法保护的专用权。
贵司如果是外方的代理或者长期OEM合作厂家,倒是该考虑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以避免该商标被他人申请注册而陷入商标侵权的纠纷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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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里的,要在国内注册可可以许可备案。详情QQ1091015233
不会受理。商标许可备案,前提是该商标要在我国已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