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这样的情况,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证据材料吗

2024-12-01 07: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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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现在想劳动仲裁”:如果你单纯是想辞职,没有必要去提起劳动仲裁:
(1)你还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提前3天书面通知后就走人,不用管公司是否批准。即:你在15日提交了书面通辞职通知后,18时后即可走人,不批准也可以走,不用去仲裁,如果单位不同意你走,让单位去提起仲裁,你费那劲做什么?
(2)另外,如果单位确实有拖欠加班费的行为,你可以此为由书面通知后不等天3天就走,也不用等批准,还可以向公司索要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单位的违法行为逼迫你解除合同的)半个月工资。

2、如果你想索要拖欠的加班费: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解决,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3、如果你书面通知后走了,公司不给你办理离职证明和档案、社保的转移手续(公司应在你书面通知3天后的15日内为你办理相关手续),你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或是提起劳动仲裁。

4、“国庆没给加班费,也能申请吗?”:能。

5、 提前书面通知后当天就不上班,可是有些违法了:可能对你申请仲裁有影响。
如果是在通知3天后即18后不上班,就不能算你旷工了,不影响仲裁。

6、“休息日算吗?”是啥意思?算不算提前通知的3天期限里?应该不算。

回答2:

15提交辞职申请,16日,17日,18日你照常上班3天(遵守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19日可以不去了,并且可以直接要求领导补发你所有工作日(包括加班时间内的)未发的工资,然后就算解除劳动合同了。
试用期内你提出辞职通知(注意,不是辞职申请)后3天后可以不去上班了,领导签字不同意是无效的,但是可以留存作为他有意借此拖欠工资的证据。
如果你不去上班,但是公司未发以上的拖欠工资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证据如楼上所说,上班卡,出勤卡之类的,能证明你在公司出勤记录的都可以作为证据,领导在你辞职申请上签不同意的也可以留存作为证据。

回答3:

试用期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你可将辞职申请书递交到人事部门,签字是领导的事,递交三天以后,如不给你办理辞职手续,你即可持劳动合同到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最好保留辞职申请书复印件),同时请求给付国庆加班费,或以此为辞职理由之一。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回答4:

试用期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天通知就行,或者协商,如公司不同意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有劳动合同就可申请劳动仲裁,所有的证据你都保管好,如厂牌,出勤卡,工资单等。国庆没给加班费你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法为由,违约在先,而解除劳动合同,发全部工资并补发加班工资。

回答5: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四、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六、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