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加工的农副产品税率是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农产品税率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扩展资料:
开票注意事项: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农产品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 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按原税率开具发 票;之后按新税率开票。
5月1日前已按原税率开票,之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的、以及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原税率开红票,再重新开蓝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 票需补开的,按原税率补开。
进项税额处理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