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证行不能够应依A公司的要求拒付第二次信用证下的款项——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交单符合信用证对单据的规定,那么,开证行必须履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而付款,不能够因为实际货物的问题或缘由对受益人拒付货款。
2、在A公司已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情况下,开证行应要求A公司付款赎单——原因同(1),即开证行不能够对受益人拒付,那么同理,开证行可以要求开证申请人(A公司)赎单。
3、A公司应C谁提出索赔——这属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质量纠纷,应该通过合同的调节和解决纠纷的约定,由A公司向C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