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前,有必要事先对法律适用方法进行简单讨论。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国际私法理论看,
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大体可以划分为统一论与分割论、主观论与客观论、
不分合同种类统一采用一个冲突规则来指引准据法与区分合同不同种类
分别选定准据法三组对立的方法。在国际私法实践中,
上述方法不是相互孤立而是交错存在的,由于国际私法上合同关系的复杂性
,从19世纪下半叶起,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综合方法解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在具体解决运用时,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采用分割论,
有机结合适用主观论和客观论,并区分合同不同种类分别选定准据法,
即将合同划分为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等不同类型分别规定法律适用原则,
或者将某类合同涉及的不同方面如合同成立与效力、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等分别规定法律适用原则。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一、二、三》等。要看具体的合同纠纷性质来进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