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丢失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2025-01-03 11: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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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回答2:

不用罚款,叫对方给你一个发票复印件据此记账就可以了。

自己领购的发票丢了要罚款,销售方的不用罚你,除非公司要罚你。

回答3:

你是不用没事找事啦,用复印件盖了对方的章,就可以正常用了,找了税务肯定要处罚的

有复印件,也有对方章的话,就不用找税务局了,你经理应该不是财务经理吧,不然干嘛说这种话,不用听他的!

回答4:

既然你不需要抵扣,简单的做法就让对方给你份该发票的复印件并盖上发票专用章,给你入账就可以了,不需要罚款的。
如果要抵扣的话,就需要对方去税务局开具一张遗失增值税发票的说明(我曾经办过,那张表叫什么我记不得了),这个表好像是一式五联的,双各及双方的税务局都要留底的,就可以入账和抵扣了,但必须在该张发票开具日期的90天内完成,否则超过90天还是不能抵扣的,所以要抓紧办。
怎么可能要罚款呢?,你又不抵扣。如果你按正规的方法,让对方去税务开遗失说明,那就万无一失了。

回答5:

你让对方把发票记帐联给你一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