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号令,20条,以招拍挂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定金。
1995《担保法》91条,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出让活动中的定金适用:
1)保证金转为定金写入《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
2)定金合同当事人均受定金条款的法律约束
《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或竞得地块,不签订出让合同的,无权返回定金。反之,市县国土部门不按《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
约定签订出让合同,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或竞得人给付的定金,但避免没收定金罚款等行政出发字眼,因此,定金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收、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3)鉴于《担保法》明确:定金比例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签订出让合同时,将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招标、竞买保证金相当于成交价款的20%部分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超出部分转作预付款。
4)签出让合同前,定金仍不属于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价款:国土部39号令21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底座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