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性、职业性、专业性。
即,建立在共同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上,有相同的逻辑思维和推理习惯,是一种从事法律工作特有的思维方式
法官与律师的不同点
换一个角度看,法官和律师又是“阶级立场”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职业。
中立与非中立在诉讼中,法官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超脱于公诉人和被告人,超脱于原告和被告,其主要工作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而律师在诉讼代理活动中,总是为其中一方的利益进行诉讼代理,处于非中立的地位。尤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或者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总是以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着诉讼代理活动。当事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也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这样的出发点决定了律师的非中立性。
多向度与单向度法官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来审视整个案件事实,从超越当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因此,他的思维与律师的思维方式有所不同。法官的理念是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这样必然会全盘地来考虑整个案件的情况,而不会从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考量案件事实。在许多情况下,法官甚至会将一个特定的具体案件置于整个社会的宏观背景之下,来考虑案件的处理。而律师基于其职业特点,在诉讼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规定。法律无论它规定得多么详细也不可能将社会上的万千现象加以具体规定,总会给人们以解释的空间和余地。而且法律作为一种规定或表述,总会因解释不同而有所不同。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也就必然要利用法律的解释空间,最大限度地为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律师作为代理人时,只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这就决定了律师在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时,仅仅是从被代理人的角度,也只能从被代理人的角度来思考如何为自己的被代理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因此,他的视角是单向度的。
平衡与失衡不管是原告的律师,还是被告的律师,他们代表的都是各自当事人的利益,必然会向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法律适用的主张,尽可能以自己的法律认知去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法律认知。然而在诉讼中,一方利益的受保护必然导致另一方利益的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是失衡的。法官必须从案件的全盘来加以考虑,他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法律认知的正确实施,需要通过一种冲突来实现。这种冲突,即双方律师代理观点的碰撞,这种碰撞和冲突是实现法律正义所必须的。因为如果没有来自律师的意见,法官就可能完全从自己的认识角度来理解、适用法律。只有充分了解了双方律师的代理观点,先从失衡的角度来看待案件的情况,然后才能达到视角的多向度,实现公平和正义,达到法律原则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