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纪委都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既要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对同级党委负责,又要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在这样的体制下,乡镇纪委很难有效地履行其监督同级党委政府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的职责。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独立性不强。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乡镇纪委书记只是同级党委的党委成员,这实际上就使纪检委的监督权受制于党委的执行权。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上级纪委的领导,实际上主要是业务工作的指导,领导的力度、作用相对较弱。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各级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主要领导。
二是权威性不够。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纪委的双重领导难以落实,同级党委领导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由此导致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当纪委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作出让步的往往是纪委;同时,乡镇纪检监察人员的平时待遇上,与乡镇人员一模一样,“小恩小惠受恩于乡镇”、“政治待遇受制于乡镇”等,长此以往,必然削弱纪委实行党内监督的权威性。
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督权。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目前监督机构一般没有直接的参与决策权,没有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直接的考察话语权,在对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这样的监督体制,难以实现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四是纪检干部人才缺乏。乡镇纪委班子专职人员少,业务不强,姿滚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暴露出查办案水平不高等问题。
对策及建议
加强乡镇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应在现行领导体制下(乡镇纪委垂直管理不现实,党章有规定 ),改革监督机制。
一是实行纪委书记“空降”制度,强化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实行纪委书记“空降”制度,即乡镇纪委书记的产生、交流和提拔的人事权应由上级纪委决定,以加强了纪委书记的分量,纪委书记在乡镇班子成员中排名是第五位(前有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副书记),适当提高纪委书记的职级(如主任科员)以提高他们话语权的份量。树立纪委书记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大胆开展监督工作。纪委书记由上级派遣和异地交流,他们的人际关系简单,可以防止官官相护或形成“保护伞”,有利于秉公办事,同级监督起来更易客观公正。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乡镇纪检干部的培训力度,适当提高乡镇纪检干部待遇,倾力打造一支政治素养过硬、业务知识精通的乡镇纪检队伍。
二是设立派驻监督机构,增强纪检监察的权威性。上级纪委在下级党委设立派驻监察机构,其成员由上级纪委委派,由派出纪委统一管理,编制、工资福利、职务任免和考核均由派出纪委负责,只担负对派驻地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等任务,不参与派驻地的具体工作。派驻监督机构成员一般2-3年内轮换或异地交流一次,防止时间长了,自觉不自觉地陷入地方关系网。这样,派驻监督机构开展监督工作,可以免除后顾之忧,更具超脱性,也更有监督权威。另一个层面上讲,一旦上案件人员可随时调度,不受地方工作的影响。
三是誉樱要强化“两个责任”,创新监督方式。要坚持党委“一把手”负主责,纪委负监督责任。上级纪迹虚余检部门或县委要出台相关制度让乡镇“一把手”和纪委书记正确认识监督的重要意义,对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充分的认识,自觉克服和防止在监督方面存在的模糊认识,自觉接受监督。同时,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应以经常性的预防、提醒、检查为主,把侧重点放在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上,并通过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努力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从整体上增强监督效果。一要把决策监督作为工作重点。纪委书记要积极参与党委集体领导,认真履行经常性监督的职能,改变决策监督薄弱的状况;要发挥对本单位和班子内部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主动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党委决断重大问题把好政策规定的关口。二要把监督渗透到党委工作的方方面面。纪委应充分利用组织反腐倡廉检查和参加下级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参与考核班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党委“一班人”的反映,并将情况反馈给党委。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在党委会上及时“敲警钟”;属于个别性的问题,通过找本人谈心加以解决。三要把监督与执纪办案紧密结合起来。结合执纪办案实施监督,可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纪委要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查办违纪案件线索等途径,发现工作上、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加强管理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修正失误,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