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时间从单位除名后,在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人员被除名后,就不是事业单位序列的人了,不能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若参加了社保却连续缴费可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办退休,特别说明除名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扩展资料:
【基本案情】
张某自1964年起在县铁工厂自费学徒,学徒期满后在该厂上班,此后,县铁工厂更名为某机械厂。1991年7月11日,张某由于无故旷工被某机械厂除名(实际上张某已于1991年5月自行到市机械电器厂上班)。
1992年4月张某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有关费用。2007年9月3日经重庆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张某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4月,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为1996年1月,退休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为2007年9月。
2007年9月20日,重庆市某区社会保险局根据张某缴费情况和有关规定核算出张某每月应领取的退休金额为454.82元。张某收到该计算表后,认为计算的依据工龄不应该是从1992年开始计算,因此其计算出的结果错误,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计算表。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该函关于除名职工连续计算工龄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张某因1991年被原某机械厂除名,1992年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个人社会保险,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张某参加工作时间为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作为计算养老保险的起始依据并无不当,张某请求法院撤销重庆市某区社会保险局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社部--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
被单位开除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
被单位开除的职工,开除前的工龄不再计算,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开除前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与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下列办法办理退休:
一、缴费年满15年
合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缴费不足15年
(一)2011年7月1日之前开始缴费的
可以补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
(二)2011年7月1日之后缴费的
延长5年缴费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延长之后依然不足15年的,转入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包括延长缴费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他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川劳社发[2006]18号
8、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自行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局申请退休。
我国职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被单位开除的职工,开除之前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龄不再计算连续工龄,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实际缴费年限还可以与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满15年的,可以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办理退休。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