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一、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三、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的条件。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学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公安部部长、总警监郭声琨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1.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第二等:警监(3级)
1.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第三等:警督(3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第四等:警司(3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警衔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第五等:警员(2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司至三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员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