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可以和物业公司续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由业主共同决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扩展资料
参照《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小区业主自己不召开业主大会,不成立业主委员会(您题中说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不用续签;
第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使有合同期限,已经过了合同期限,如果小区业主自己不召开业主大会,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
第三:但是合同继续履行的主体不是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而是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形成事实合同。
如果小区业主不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就算开发商不跟物业公司续签服务合同也行,物业既然接管了,那如果要放手就必须等到新的物业公司接管才行,要不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的资料,物业公司给谁去?就算没有服务合同,只要物业公司是在为小区居民服务,那就属于事实管理,小区业主就要负钱。国家是这样默认的,否则每个小区都不成立业委会,每个物业合同满后都撤走了,那小区怎么办?垃圾谁处理阿?所以,虽然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暗地里出过相关的文件,意思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如果不想做了,必须要等新物业接受,资料移交完后才能撤走。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能签一次,合同效力是5年。5年之后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已经失效,但一般认为物业继续服务,业主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事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