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扩展资料:
相关报道:客人在卫生间摔伤 酒店该承担责任吗?
因在厦门某酒店内滑倒摔伤,与酒店协商赔偿费用未果,54岁的王女士将厦门某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思明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调解。
今年2月,王女士一家人来厦旅游,入住某酒店。晚上10点多,王女士洗漱完毕后,却在卫生间门口滑倒受伤,被立即送医检查。经诊断,王女士右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治疗,并进行“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之后,王女士住院治疗8天,花了医疗费9万多元。经鉴定,王女士达到八级伤残等级。
王女士与酒店协商赔偿问题,酒店却表示自己无过错,拒绝赔偿。王女士便将酒店告上法院。“我与酒店产生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就应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要求酒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
法官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对双方进行调解。
对于酒店来说,王女士入住酒店期间,酒店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为王女士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而酒店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卫生间的设施达到国家、行业安全标准,也不能证明酒店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王女士自称是因酒店洗手间门口湿滑而导致滑倒受伤,但她无法证实卫生间门口的湿滑是因酒店工作人员未打扫干净所留。而王女士作为成年人,自她入住酒店开始,所住的房间即为她的私人空间,酒店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对该房间进行管理。王女士在房间的活动应当自行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因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滑倒,自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各自退让一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酒店同意赔偿王女士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各项损失8万元,王女士同意这一调解方案。
法官提醒
出门在外,使用酒店卫生间时一定要注意做好防滑措施,而酒店也应该在卫生间内设置相应的防滑警示牌、防滑垫,提供防滑拖鞋,并且对卫生间内设施进行有效的固定。
参考资料来源:
闽南网-客人在卫生间摔伤 酒店该承担责任吗?
1.由于设施不达标,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2.应与酒店进行协商解决。
3.如果协商不成功,那就只好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酒店是要付主要责任的,尽快找酒店协商,如果对方不愿意再作出赔偿的话,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一般赔偿要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卫生间里 防滑垫滑动 是属于人为的还是非人为的?人为的你们负主要责任,不是人为的你们负次要,当然在赔偿上负主要责任的肯定赔偿得多
酒店如果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就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