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号准则“职工薪酬”首次对广义上的报酬进行了系统规范。其中第4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根据这种规定,已经能够推论出新准则之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即取消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要求,据实列支。不过,由于原来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内容规范于企业财务通则,所以这个规定仍要由《企业财务通则》约定。
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中已经没有了应付福利费及其计提的踪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颁布新财务通则答记者问时介绍,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财政部于2007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其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该通知还规定了应付福利费余额的相关内容处理规定,即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从税务角度看,目前对企业还在执行14%的比例(内资企业按工资的14%提取,外资企业在不超过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扣除),2007年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即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会予以明确,企业利用提取14%福利费进行利润调节避税的手段已经成为历史。
新准则已经不计提福利费了,发生时直接进费用;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你可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来计提,也可以直接进费用;如果你公司不要求对开支先行预算的话,就在发生时直接进费用比较方便,税局核查时也不容易出问题。
新会计准则不要求计提,按发生多少进费用多少,但是税前列支还是以前那个比例。。。当然准则没有禁止计提,这个权利在你那里
不再计提了,据实在费用中直接列支;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
贷:现金
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2%、14%可以税前扣除。
不要求计提,但是如果计提了,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就要注意计提部分是否有超,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整。
发生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现金/银行
结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其他薪酬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如果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的,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