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2025-03-22 09: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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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服务合同法。

现在科技越来越发达,很多东西都智能化了,例如进出门及小区可以使用指纹和刷脸,就连买单也可以通过刷脸就能买单了,但是在这些方便便捷下又存在着一些隐患,像这种普遍大众的智能刷指纹和刷脸是否存在着个人核心信息的泄露,像刷脸这种重要个的人敏感信息在这些场合下可以用吗?

去年四月份郭兵在杭州野生动物园购买了一张双人年卡,用了1360元,当时商家说可以凭指纹或者年卡入园,通过指纹和年卡可以不限次数的入园,于是郭兵就留下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录入了指纹。但是在去年的十月份他又受到园区发来的信息,说因为系统升级所以指纹不能用了要换成刷脸进入,如果没有注册脸部信息的用户将无法入园。

郭兵觉得人脸是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所以他不接受园方的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回年费,但是园方不肯,经过多次协商都没有协商好,郭兵在10月28日将这个动物园告上了法院。要求这个动物园园方取消人脸进入,还有这个动物园存在违约和有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对方退还年费以及删除他的个人信息。

这一个案子涉及到了个人敏感信息采集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也得到了大家的关注,这一案子开审动物园方就请了两位北京的律师与原告律师展开了辩论,但最终这一场庭审以原告胜诉,法院判定园方赔偿原告购买年卡的费用1038元,还有删除他的个人信息,但是对于原告其他的诉求就没有得到法律支持了,对于这样的结果原告表示会继续上诉。

回答2:

判决的依据是:1.没有损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2.野生动物世界是单方面更改的合同,另一方没有同意,属于违约行为;3.野生动物世界不正当收集原告的照片。

回答3:

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商家没有权力强制消费者配合其人脸识别的管理模式,商家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是不合规的。

回答4:

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这个野生动物有限公司需要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要删掉他的一些面部特征信息。

回答5:

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胜诉,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商家是没有权利要求顾客强制性的进行刷脸识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