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也就是所有权进行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不是拆迁当事人,要求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这里还要分两种情况:
1、房产证还在别人名下,未过户给你。这种情况补偿款是支付给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的,你可以向卖给你房子的人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该房屋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报建手续,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是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是一律无偿拆除的。《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的无证房屋如何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所以各地情况也不完全相同。如果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又无产权证的话则一般是可以获得适当补偿的,但和合法产权的补偿相比要低得多,一般是参照建筑成本进行补偿。
没有房产证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拆房的赔偿,1、如果没有房地产证,但是房子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那么房子在被拆除时可以得到补偿。2、如果很久没有买过房子,没有拿到房地产证,将面临拆迁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得到补偿。
我们那有一家老年人老房子给拆了,但是没有给赔偿,村里让重新盖的,盖好了说是违章建筑!家里没人给推平了,也没有字据!现在都给用了一毛钱没见着,钱都不知道到谁的口袋了,老人家气的差点出了事,都说村里干部是百姓的父母官~现在都是村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