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荔枝电台和喜马拉雅电台,朗读别人的小说算不算侵权

2024-11-15 21: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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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未经许可在荔枝电台和喜马拉雅电台朗读别人的小说,属于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也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并且也不属于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行为。
第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回答2:

不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