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多少补偿金?

2024-11-15 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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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说的情况属于08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你从06年8月工作到09年10月可得的数额=3.5*月工资。

另外要看单位是否在你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就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没有,那么你可以获得赔偿金=(没签合同的月数-1个月)*月工资。

单位不给的话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先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诉讼,不过一般在仲裁阶段就能解决。不论哪个阶段双方都是可以调解的,说白了主要就是公司跟你谈给多少的问题。

相关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Justin Zou

回答2:

  1.关于通知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必须是书面通知,所以通知时间从7月1日开始算。

  2.你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款和第四十六条第3款的情况,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你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3:

公司因业务调整改变员工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与员工协商确定,而且,这种变更需以书面的形式确定。
从楼主所述事实来看,公司应该没有和您签订书面变更合同,而属于擅自调整您的工作岗位,并在此基础上借培训不合格之名行解雇之实,这一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
但,您的公司并未借此解除与您的合同,而是将工资发到合同期满之日,以不再续签的形式终止劳动合同。故而,您与公司的纠纷应属于公司拒不续签合同纠纷,非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争。

这种情况下,除上述工资之外,公司还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应按照您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您在合并前的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合同为证的,应连续计算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以上,供参考。
声明:因楼主提供信息有限,以上判断及结论未考虑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问题,公司规章制度问题,情势变更导致原合同不能履行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加班及拖欠工资问题等等。提醒楼主咨询时能尽可能提供详尽的信息,以免律师因信息不足得出错误的判断。

如有其他问题,可点击我的用户名查找联络方式。

回答4:

广东胡律师:

1、你是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得不到经济补偿,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把你的工资发到你离职日止是合法的,这家公司看来是请了法律顾问,法律条款滴水不漏的;

3、你是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得不到,除非单位在你合同期内提前跟你解约,譬如说你合同是在09年10月31日止,单位在09年10月1日就让你走,那你还能得到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