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牙后私人门诊牙医开专用收据代替正式发票,是这样么?

2024-11-17 20: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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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是正式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于受票人,性质同发票,可作为入账依据

由于医院一般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开具的一般是地方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专用收据”或是“医疗收费专用收据,不写”发票“字样。

因此如果您拿到的是上述字样的收据,入账、报销等同于发票使用。会计与税务上均认可。

如果是普通收款收据,则可以向医院提出要求出具正规收据,如协商不成向当地税务机关或打12366举报。

不管是手工还是打印的,不管是写发票还是收据,只要看见”财政监制”,只要盖上医院的“收费专用章”,就是合法票据。单位财务不得拒绝报销。

回答2:

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是正式的非税收入票据。
详见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使用行为的通知
日期:2006-12-04

京卫财字(2006)96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使用行为,解决现行收费收据种类多、样式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06]73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统一的新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套印财政部统一监制章。新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包括“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临床供血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医疗急救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北京市用血互助金专用收据”,“北京市门诊挂号费诊疗费专用收据”共七种。

北京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仍实行分级发放管理,各医疗单位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财政部门申领。即市卫生局直属医疗机构(含急救中心)到市财政部门申领,区县和中央驻京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急救站)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申领。

新版收据自文件下发之日启用,旧版收据于2007年1月1日废止。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文件转发辖区内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同时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的管理。新版医疗收费专用收据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系。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4日

你可以打开参考资料附件看看:医疗收费收据目录、医疗收费收据票样

回答3:

不是,他们不开发票目的是不用缴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