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明朝《大诰》的内容和特点

2024-11-21 1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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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由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颁布,原定宣统五年施行,但因清朝灭亡而未及施行。它是清末法制改革中制定的最重要的新型法典之一,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大清新刑律》是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法典。在编篡体例上,法典采取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分为总则和和分则两个部分,在内容上,不再纳入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突破了传统法典诸法合体的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2)新刑律在刑罚上抛弃了传统的封建五刑制度,采用新的刑罚制度,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罚金、拘役、徒刑、死刑,从刑则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
(3)新刑律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传统的刑法思想和原则,采纳了西方近代刑事法律思想原则和术语。如采纳罪刑法定而删除比附制,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代替封建等级特权,删除了八议、十恶等罪名,引进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
(4)《大清新刑律》的《暂行章程》中,保留了不少传统的刑法规则。新刑律修订过程中,礼教派对其进行了多次的诘难,从而引发礼、法之争。新刑律是两派妥协的产物。因此,在刑律中,保存了许多封建性的东西。如,在新刑律正文后增补具有浓厚宗法伦理色彩的《暂行章程》五条,其中保留了一些亲属相犯之类的封建性条款。

明《大诰》于1387年编成,共有二百三十六个条目,其内容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
一是撮洪武年间刑事案件之要,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大量案件,用以“警省顽奸”;二是结合陈述案件和列专条颁定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条款,用以严密法网;三是在不少条目中兼杂有明太祖对臣民的大量“训导”,明确地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大诰》实际上是以案例、峻令、训导三个方面内容组成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大诰》的问世,标志着明王朝把重典政策推向了新的阶段。”它用刑的严峻程度和明律相比确实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第一,列举种种酷刑案例惩戒臣民,以诏令的形式公开肯定法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了凌迟、枭令、夷族罪千余条,斩首弃市以下罪万余种。
第二,同一种犯罪,《大诰》的处刑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除了个别罪名(如匿藏逃军)《大诰》与明律量刑相同之外,几乎所有的罪名都是加重处罚。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刖足、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阉割为奴等都是汉律以来久未载于法令的酷刑。
第三,朱元璋还在《大诰》中设置了不少具有法律效力的重刑法令。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②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③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和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④强调重典治吏。“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回答2:

《大诰》是写犯罪事件的一部让人恶心的一部小说,《大清新刑律》则不是这么恶心。《大诰》可以在朱元璋时代减轻某人的罪过,没有则加重某人的罪过,比如流放,就如果有书的话,可以改坐大牢,没有就直接杀头。